华中科技大学浙江校友会章程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1108  发布时间:2008-4-10 1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华中科技大学浙江校友会”(简称 “华中科大浙江校友会”),英文名称为: Zhejiang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ZAAHUST)。
第二条  性质
华中科技大学浙江校友会是华中科技大学在浙江省工作、学习、生活的校友间的联谊性组织,是浙江校友们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校友之间互相学习和交流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  宗旨
通过校友之间的联络和交流,互通信息,增进情谊,加强同母校的联系,为母校提供科技、经济丶人才需求信息;发扬母校 “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校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将母校科技成果传播社会,服务浙江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四条  隶属关系
本会接受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联络处
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199号7号楼201室。
联系人: 秘书长  黄苏平      电话: 0571-8898726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校友联谊:互通信息,增进情谊,加强同母校的联系,为母校提供科技、经济、人才需求信息。
(二) 科技交流: 为母校提供科技、经济、人才需求信息;将母校科技成果传播社会。
(三) 技术咨询: 本会校友大多数为国家公务员、科技和管理人员,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和行为素质。利用校友的这种技术优势,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为我浙江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四) 技术服务:利用校友的个人专长为其他校友及相关部门提供服务。
(五) 工程设计:满足校友的需求,为有工程设计能力的校友和部门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浙江省内华中科大校友自愿参加,承认本章程,填写校友会申请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浙江校友包括华中科技大学(包括原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及武汉科技管理干部学院)的历届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函授生、代培生、研究生和留学生,以及曾在母校学习和任职、任教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本会设有校友代表大会和校友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一) 校友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校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校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 校友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母校校友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决定校友会工作内容和四年的工作计划及有关活动安排,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100名左右人员组成。 理事候选人由校友比较集中的单位、市、区推选,经校友大会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四) 理事会任期四年,由理事长主持工作,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4、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校友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其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校友代表大会1/2以上校友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一职,请一些学术造诣高,社会影响力大和年事已高而且对校友会的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的校友以及不宜在校友会中担任职务的政府公务员中的部分校友来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校友会会费。每年每人50元,离退休人员20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实行会
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 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省教育厅同意并经省民
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等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8日第二届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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